生活多年的小旭和小东协议离婚了,小东还算有情义,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一套所有权人为小东的房屋归小旭所有。于是小旭在这套房屋一住就住了四年。可是近日,一位叫做王某的人突然打断了小旭平静的生活。王某拿着一张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他项权证和一份《抵押借款协议》要小旭搬出她的住所。原来,小东在离婚后,向王某借款17万元,并以房屋做了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东没能还钱,因此王某依约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小旭不明白,自己住了四年的房屋,而且离婚协议书有小东的亲笔签名,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为什么还要搬出房屋呢?于是,小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东和王某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须经依法登记。小旭和小东虽然约定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是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小东仍是房屋的权利人。《抵押借款协议》是小东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故其有效,同时,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驳回了小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