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陪同刘某到原告孙某家向刘某借款10万元,事后刘某离家不知去向,债主遂把两人告上法院。日前,林口县法院朱家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两被告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8月21日,被告刘某自称做生意遂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被告刘某书写了一张借条交原告孙某收执,同时被告人于某与刘某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刘某于2012年11月12日便不知去向,原告孙某经过多次寻找均无果。为此原告孙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被告于某辩称,自己是陪同刘某前往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在借款人处签名也只是当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自己并未借原告孙某的钱,10万元借款应该由被告刘某归还。
朱家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于某、刘某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名,但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被告于某是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人处签名,而是由两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事后尽管被告于某辩称,自己是陪同刘某前往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在借款人处签名也只是当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自己并未借原告孙某的钱。但两被告仍然对10万元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