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柳树镇嘎库村村民迟盛林与其子迟同国赡养纠纷一案。2011年9月迟盛林到朱家法庭起诉其子迟同国承担赡养费,朱家法庭考虑到该案属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立案之前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仍未果。迟盛林坚决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法院立案受理,此时立案庭并未盲目立案,而是由主审法官带领立案庭法官到迟盛林家开协调会,并邀请了乡、村干部及邻居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查明基本事实如下:迟盛林最小儿子因为刚结婚家里不算富裕,而大儿子结婚早,家庭收入高,考虑到小儿子的实际困难,于是就把家产分给了最小的儿子。经过几年的相安无事后,由于迟盛林年老了想回到儿子处养老。因为家产都给了小儿子,所以大儿子就不同意到自己家里,并且也不同意拿扶养费。迟盛林几次找到大儿子提出扶养费的问题,可是大儿子就是不同意。并且还与自己的媳妇离了婚来逃避扶养老人的责任。没有办法年近70的迟盛林离开了村子来到牡丹江市桦林镇给人打工。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是不能一判了之的,即使判了,也执行不位,还破坏了家庭关系,为此法院多渠道做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融洽了家庭关系,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