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之后再婚已经不再成为人们羞于起齿的谈论话题,而再婚中出现的一些在财产方面的纠纷,已经成为各基层法院审理的重要案件。而房产作为家庭主要的财产越来越多的受到再婚夫妻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
林口县法院朱家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由于再婚夫妻一方将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且已签订了合同,而由于女方没有履行照顾男方婚前子女的义务而最终撤销了夫妻双方赠与合同的案例。
男子李某诉称,他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他婚前有楼房一处,2010年,祁某强迫他写下书面协议:李某将一套房屋的所有权50%赠与张某。他为了维持婚姻关系,让自己的婚前子女得到照顾,不得已签了名字。但协议签订后,他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现要求依法撤销房屋赠与协议,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李某所诉不实,原告赠与被告的行为是自愿的,并非被迫,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在婚后将自己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50%赠与被告属实。由于被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屋的50%所有权现尚未转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要求撤销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准予撤销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
该案件判决之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审视自己婚姻的同时也越来越多的关注了个人的民事行为与法律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