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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屋产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13 16:38:48


在中国这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婚恋嫁娶过程中,房子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房子作为人们安居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结婚大事的必备之物,而当今社会,房子房子已经被赋予另一种使命——投资。尤其是在中国,那些能买起房子的人们已经成为房屋的投资主体。可房子毕竟房屋的主要功能是用来住的,而中国传统里有着父母为结婚子女资助买房的传统,资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就干脆给购买一套房,经济条件较差的父母一般也会在子女结婚时出首付款购房,然后由子女还贷,等等。但是,房子购买了,离婚时麻烦就来了,由于房子价值较大,双方争执不清,更多时候需要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李伟与张丽原本是同镇居民,20118月双方登记结婚,其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所购房屋贷款。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恶化,于是王伟于20121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女方也同意离婚双方对其它家财没有产生争议,只有对于婚前男方父母所购房屋产生争议。女方坚持称其所住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申请法院判决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法院经受理后依法作出宣判,房屋归男方所有。对此判决人们产生了疑问,为什么夫妻的财产,离婚后法院确判给了男方。对此种情况法院作出了解释:

父母在在婚前为子女一方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双方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出现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婚前所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婚前所购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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