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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担责任 法官为民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3-03-19 14:50:39


    被告人李某陪同王某到原告张某家向其借款5万元,事后王某离家不知去向,债主遂把两人告上法院。日前,朱家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两被告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9月10日,被告王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被告王某书写了一张借条交原告张某,同时被告李某与王某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王某于2012年12月4日便不知去向,原告张某经过多次寻找均无果。为此原告张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归还5万元借款。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是陪同王某前往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在借款人处签名也只是当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自己并未借原告张某的钱,5万元借款应该由被告王某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王某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名,但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被告李某是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人处签名,而是由两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事后尽管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是陪同王某前往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在借款人处签名也只是当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自己并未借原告张某的钱。但两被告仍然对5万元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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