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本应张灯结彩、喜气洋洋,可林口县朱家镇的李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喜事”却变成了烦心事。日前,林口县人民法院朱家法庭对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按当地习俗先给付被告王某某(王某之父)3万元,原告和被告王某订婚后,并商定了结婚日期,被告王某到外出打工,之后双方家长协商子女的结婚事宜,为此, 原告又给付被告王某5万元,另给被告家2000元用于待客;因为被告王某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按农村习俗于2011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王某2000元,以上共计8.4万元。2012年农历正月17,被告王某离开原告家后,下落不明。原告向二被告追要所给付的彩礼未果,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林口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期间,原告按照当地习俗先后给付二被告的8.4万元,属彩礼性质,原告与被告王某虽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且被告王某已终止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而未将收取的彩礼退还给原告,双方为此酿成纠纷,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4万,理由正当,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判决二被告返还给原告李某彩礼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