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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成难题 法官巧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3-28 08:24:15


    2002年4月,程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子。程某于2004年10月外出打工长期不归。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程某抚养。2011年3月,王某以程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为由代其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亲属各有数人到场,调解初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时言辞激烈,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面对如此局面,开始从法律规定、亲情及社会道德各方面进行宣讲和规劝,并义正词严地说:“本案中,作为孩子的父亲,即被告,虽然与原告母亲离异,但与原告的父子亲情尚在,无法阻断。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扶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立法的精神体现在当事人对权利可以选择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一番亲情疏导、法制教育,使自知理亏的程某先前强硬的态度缓和了许多。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抚养协议,被告程某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同时,应程某的要求,约定程某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以利孩子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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