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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过高不保护 法官耐心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3-05-13 08:17:21


    2013年5月6日,林口县人民法院朱家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了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及数额。

    2012年5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上约定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给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应诉后对借款5万元及出具借据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有异议。原告则坚持认为借据上白纸黑字写的很明确,被告应按借据上的内容支付违约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来促使合同履行,合同法亦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我国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对债权人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对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原、被告经法官释法后均同意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原告同意被告支付违约金5千元。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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