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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达成协议后,第三方前来要房!

  发布时间:2013-05-20 15:30:31


    5月14日,林口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一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而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010年6月4日,赵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该房屋出售给赵某,成交价格为300 000元。同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2010年6月17日,李某与王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占有使用。赵某便起诉至法院称:王某卖房给其时李某知晓,该房屋的成交价为30万元,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辩称:房屋是其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赵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许多疑点,李某不认可赵某支付了房款。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李某的利益,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我国不动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使用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赵某取得了权力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赵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赵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王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赵某的义务。而在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因该房屋的所有权已不属于二人,因此,二人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应属无效,李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赵某。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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