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林执字第212号公告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2-03-16 11:21:29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林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柳树镇柞木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贾玉彬(2011)林民初字第266号排除妨害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贾玉彬发出(2011)林执字第212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十日内退回非法占用林口县柳树镇柞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76平方米,但被执行人贾玉彬林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贾玉彬在2012年3月30日前将非法占用的67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村民委员会。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院 长 关俊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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