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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判职能,“接、连”为民落实处

  发布时间:2013-05-30 16:26:44


    2012年10月,原告张某(化名)起诉被告福某(化名),要求其偿还欠款15 000元,并申请对被告福某的银行账户予以财产保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原告张某随即向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

    在准备签发裁定时,林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王春波副院长了解到该案尚未实际履行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在立案之初时争议较大、矛盾较深,且原、被告双方不甚了解,解除查封后可能对原告的权利造成损害,进而对该案的办案法官作出了工作指示:“要保证该案的和解协议顺利履行,且对全院民事战线的法院干警作出了工作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办案法官如发现被告有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的可能性时,法官应向原告示明解除查封的风险,并督促和配合当事人履行裁判、调解文书载明的内容,并尽可能保障法律文书的履行安全。”

    故办案法官约见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到银行,后将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并监督原、被告双方对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当场履行,使该案得以顺利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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