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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妙调解 化解姐妹矛盾

  发布时间:2013-07-08 08:31:00


    父亲生前留下的一套房子,曾约定遗嘱归二女儿所有,但大女儿董某某却以各种方式阻止二女儿董某某办理过户。4月25日,林口县人民法院速裁庭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一场纠纷。

    在父亲董某某(已于2008年阴历4月18日死亡)的一生中,唯一让他遗憾的就是没有儿子。孝顺、懂事的老二算是二个女儿中父亲最疼爱的一个,考虑到父亲的养老问题,董艳丽毅然决定招夫养老,于1990年2月和丈夫陈某某建立了婚姻关系。在董某某与陈某某订婚的当天,父亲在双方亲戚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要求董某某夫妇为其养老送终,并将其所有的财产给予董某某。为此,他们于1994年3月10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董某某与丈夫陈某某结婚后一直与董某某夫妇住在一起,从日常的起居到平时的开销,包括两位老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夫妻两人都尽到了做儿女的义务,直至2008年,董某某夫妇二人相继病逝。姐妹二人为其父亲名下的房屋及财产发生争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董某某的遗产楼房一栋位于金地小区,面积67.18平方米系原、被告父母所有,原、被告父亲生前已表明如原告为其养老送终,就把该房产赠与给原告,其父亲的行为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现原、被告之父母已去世,原告夫妇已尽了赡养义务,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已经完成,应属其父的房产应给付原告。为此,此房产应归原告二女儿所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已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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