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本应是农忙时节,在大多数农民都为秋收做着准备的时候,林口县三道通镇的23户村民却为他们去年收获的种子发愁着。面朝黑土,背朝天地辛苦了大半年,但收上来的种子却因不符合黑龙江省梅亚种业有限公司的标准而被拒绝收购。
2013年9月4日,耿云龙等22户农民又来到了林口县人民法院,要求黑龙江省梅亚种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农民进行赔偿,审监庭庭长郑庆贵和助理审判员邵明婷对他们进行了接待。接待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村民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了记录工作。因种子作物比粮食作物价格高,但亩产量却低,以粮食作物的价格出售,这23户农民将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大多数农民家的种子都未脱粒,有的甚至发生了霉变,由此,更加大了损失。
农村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为避免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本院组织了多次普法宣传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知道签订合同了,但他们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远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本案中23户农民虽然与梅亚种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的条款对梅亚公司来说大多数是权利性的规定,而对广大农户来说绝大部分条款却是义务性条款,极不利于农民权益的维护。
基于现行的农民文化水平,短时间内让农民朋友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因此,设立专门、专项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十分必要,这就需要由政府牵头,由有关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为主体组建专门的法律服务队伍,设置固定的轮流服务岗,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为农民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建立政府与农村居委会的相互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使政府及时了解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有可能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尤其是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峰期,更要掌握农村生产经营动态,由专人负责分片管理。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损害农民权益的重大事件实行分片管理人负责制。
人民法院是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基于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尤其是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因此采用诉讼途径维护农民权益并不是最好的途径。因此,这就需要各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从源头防范风险才能标本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