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干警在副院长侯立卿的又一次带领下,来到林口县奎山乡人民政府处理孙某诉奎山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孙某,现年70岁,家住奎山乡,2002年国家修建201国道,在修建奎山支线时,因未修建排水沟,导致孙某的土地遭受损害。因此,孙景村要求奎山乡人民政府予以赔偿。经协商,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协议履行后,由于种种原因,孙某开始多年往返各部门要求赔偿。2012年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奎山乡人民政府对涉诉土地全部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奎山乡人民政府不服,于2013年1月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由本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再审。为了妥善处理此案,查清案件事实,主管院长侯立卿及审判监督庭庭长、案件承办人郑庆贵多次下乡走访、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终于有了突破,孙某土地确实遭受了损害,但其诉求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涉诉地块并没有全部被淹,且孙某只对涉诉地块的部分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其他部分系孙某以换地、拣地方式取得。因换地、拣地,孙某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户曾多次发生过纠纷,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户因无奈只好让孙某继续耕种。
案件事实虽已全部查清,但如何依法作出再审判决又使办案人员陷入了另一个困境。很明显,再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会少于原审。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孙某肯定不服,会继续上访。最后,经过办案人员的深思熟虑,考虑到孙某对部分土地虽然没有承包经营权,但其已多年耕种是事实,因此,对于这部分的损失可以依法予以保护,未淹地块依法不应赔偿。于是,本院依法判决,对孙某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不合理诉求,依法驳回。最后孙某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仍明显少于原审,孙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办案人员又开始做孙某的工作,对他讲情理,说法理。刚开始,孙某还是无法接受,但经过办案人员的多次努力,正确引导,孙某逐渐接受了判决结果。打消了依据涉诉土地获得额外赔偿的幻想,据此,一件持续了13年的积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之事无小事,法院一旦受理,办案人员就必须要妥善处理。在处理此类矛盾时,我既不能一味迁就,也不能听之任之,一定要正确引导,从而真正维护好人民权益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