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乘坐被告施某某驾驶的镇内区域出租车(俗称一元车),当该车行驶至林口镇某一道口停车下客时,原告欲下车时被先下车的乘客王某某由于疏于观察关车门夹伤头部,由于乘客王某某的疏忽行为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乘客网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之间形成了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根据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的被告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虽然原告是因为乘客王某某的疏忽行为导致其受伤,但是该事故发生的时候原告未下车,脚未着地,并且未出现免责是由,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仍在继续,所以原告可选择向王某某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根据客运合同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原告则选择了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将其诉至法院,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的化解了纠纷,此案告诫所有乘车的乘客在下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让好心酿成大祸,随之后悔莫及。